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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商务厅关于印发《辽宁省提振消费6条政策》的通知



时间:2025/4/23 7:55:27  来源:辽宁省商务厅

各市和省沈抚示范区商务、财政、市场监管、数据部门、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各市分行:
  经省政府同意,现将《辽宁省提振消费6条政策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辽宁省商务厅
辽宁省财政厅
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辽宁省数据局
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
  (此件公开发布)
  辽宁省提振消费6条政策
  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》工作部署,结合我省实际,研究提出商贸领域提振消费6条政策。
  一、激发各地积极性提振消费。每半年兑现一次“加大促消费补贴支持力度。针对油品、日用百货、纺织服装、餐饮等领域发放‘乐购辽宁惠享美好’消费券,省级在一定额度内按照不超过50%比例,对发放消费补贴的市予以配套支持”政策,进一步激励各地加大促消费工作力度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)
  二、培育市场主体壮大提振消费。每月对2025年注册成立、经营良好、为全省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且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市场主体、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市场主体以及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市场主体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,进一步引导培育商贸流通领域市场主体发展壮大,凝聚促消费工作合力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、省数据局(省营商局)等部门)
  三、激励商贸企业增长提振消费。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,2024年全年零售额10亿元以上且在政策期间零售额比2024年同期增长5%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企业,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;2024年全年零售额5亿元以上且在政策期间零售额比2024年同期增长8%以上的限额以上零售企业,给予最高30万元激励;2024年全年经营规模1亿元以上且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8%以上的限额以上餐饮企业,给予最高20万元激励。对通过互联网实现2024年经营规模超过10亿元且在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5%以上的电商企业,2024年经营规模1亿元至10亿元(不含)且在政策期间经营规模比2024年同期增长8%以上的电商企业,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、20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,各市人民政府、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)
  四、实施信贷财政贴息提振消费。支持省内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企业开展立减补贴,对参与中小微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1年期贷款,且贷款用于立减补贴垫资,按照最高年利率2%给予一次性贴息,年度内单一企业获得的贴息额度最高10万元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、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,各市人民政府、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)
  五、加力支持首发经济提振消费。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首发经济发展进行激励。支持引进高能级首店,对开设亚洲级别首店给予最高100万元激励,对开设中国首店给予最高50万元激励,对开设东北首店给予最高30万元激励,对开设辽宁首店给予最高10万元激励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、省市场监管局等,各市人民政府、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)
  六、支持老字号发展提振消费。分别给予2025年新获评“中华老字号”“辽宁老字号”的企业50万元、3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(责任单位: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等)
  以上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。

 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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